北京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程序
一、北京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程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1、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还要同时发信邀请政府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
3、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
6、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业主委员会选举后,将相关内容报送给政府。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什么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包括:
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3、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