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
一、北京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必备条件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小编提醒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