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

  一、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

  拆迁产生纠纷应当协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司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与国家强制力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涉讼房屋拆迁的行政依据;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4、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5、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小编提醒您,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房管局办理。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