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能否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一、行政赔偿诉讼能否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行政赔偿诉讼能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可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采用调解方式动员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赔偿协议,调解要求必须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诉讼条件
小编提醒您,行政赔偿诉讼条件是: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4、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