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工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建筑工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划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考虑因素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三、建筑责任事故承担主体是谁

  小编提醒您,建筑责任事故承担主体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