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的用工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一、劳务分包的用工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劳务分包的用工主体可以分为四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二、劳务分包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分包的争议处理方法:
1、当事人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调解;
3、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劳务分包后是否能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