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解读

  一、房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解读

  房屋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

  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抵押权人)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

  二、房屋抵押贷款的资料

  小编提醒您,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1、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包括所有共有财产权证明。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包括所有共有财产权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最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三、民法典中宅基地上的房产能否抵押贷款

  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合法产权,并且产权、使用权没有争议的,该房屋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