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时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如何收集有效的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