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在哪
一、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在哪
动产的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押的则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进行质押,以动产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该动产的占有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质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哪些
动产质押的许可范围有: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小编提醒您,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