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1、性质和目的不同。留置权系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抵消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之间对立的债务于等额上归于消灭;

  2、适用条件不同。留置权一般只存在于一个合同关系;而抵消权则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的关系。

  二、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需要的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