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
一、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三、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