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何时起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何时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期限同时计算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剥夺政治权利自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般由公安机关去进行执行。小编提醒您,如果是执行期已满,应该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以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的组织。通常情况下判处拘役以及管制的罪犯,需要交由相关的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其主刑。同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去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