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何时起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何时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期限同时计算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剥夺政治权利自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般由公安机关去进行执行。小编提醒您,如果是执行期已满,应该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以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的组织。通常情况下判处拘役以及管制的罪犯,需要交由相关的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其主刑。同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去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