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确定方式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小编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三、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如下开: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