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不承担任何证明义务对不对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不承担任何证明义务对不对
不是,《行政诉讼法》中虽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其证明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
3、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在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方面,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也可能不提供证据,即便其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也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6、原告起诉被拒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二、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不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行政诉讼法》对时效的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中止的原因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三、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行政诉讼吗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纠纷的一种重要救济措施,如果行政复议还解决不民纠纷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