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义务包括:按时参加诉讼的义务、提交人民法院需要的诉讼材料的义务,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履行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撤销行政诉讼后是否还可以再次诉讼
通常在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不能再次起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撤诉后因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出现了能认定新事实的证据等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