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效力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效力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力,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二,第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人的义务
第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此外,还应当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小编提醒您,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如下:
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