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哪些要求
一、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哪些要求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以下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名称、数量等信息;租赁的用途;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三、地役权一般何时设立?
地役权一般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小编提醒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