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一、出资证明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依据《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出资证明书的特征
1、为非设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而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与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不同。
2、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3、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是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说是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4、为有限公司所特有。因股份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为股票,而非称为出资证明书。
5、为股东权益凭证。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出资证明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吗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