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认定的标准及应用范围

  一、司法认定的标准及应用范围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号:司发通[2013]146号)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标准实施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文号:GB18667-2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注: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报废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其中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宣布废止。但国家级司法机构未下发统一文件进行规范,而伤残鉴定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所以各个地方关于该标准具体使用时间仍存争议,浙江省规定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适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文号:GB/T16180-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注: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都适用新标准,而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仍可适用该标准。

  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上述适用情形中,各地对何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使用该标准意见并未统一,浙江省规定为2017年3月23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可适用该标准,其他情形均为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可适用)

  6、《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文号:GB/T31147-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已规定了适用该标准的损伤评定护理依赖程度的方法,就无需依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

  7、《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文号: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自2014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适用范围: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二、司法鉴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做司法伤情鉴定需要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小编提醒您,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

  三、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几次

  伤情鉴定的次数一般是没有限制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对于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