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一、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最长期间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最长期间是十五日。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于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