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一、在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发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包括承包方以及发包方。法律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发包方违约如何赔付承包方损失费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双方有约定确定具体赔偿,以双方约定的金额赔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一般赔偿损失按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工程发包方应遵守哪些义务
小编提醒您,工程发包方应遵守的义务如下: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