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物品如何处理合法
一、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物品如何处理合法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发出声明放弃货物的,由海关对货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扣除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二、进出口货物需要遵循哪些报关程序
小编提醒您,进出口货物需要遵循以下报关程序:
1、签订进口代理合同;
2、办理相关许可证;
3、开信用证(电汇);
4、外商发货;
5、审核进口单据;
6、换单;
7、三检及商检;
8、报关预录;
9、海关审价;
10、缴纳税金;
11、海关查验;
12、放行货物;
13、提货;
14、动植物检验检疫;
15、送货至仓库;
16、结算单据留存。
三、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什么时候缴税
进出口货物时,缴税义务人要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