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起诉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环保局起诉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环保局起诉案件应该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对哪一个环境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根据,即明确诉讼请求要解决的问题和目的,以及诉讼请示依据的法律事实;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环境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小编提醒您,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