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一、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

  小编提醒您,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