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应如何处理
一、离婚女方应如何处理
离婚女方处理的方式如下: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一方可以直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诉讼会判离的情形
诉讼离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夫妻一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夫妻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诉讼费用应如何计算
离婚诉讼费用应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每件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