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互负债务的当事人;
2、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有先后履行顺序中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
3、不安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有先后履行顺序中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种类的联系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抗辩权种类的联系如下: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三、对比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方面
对比三种抗辩权的特征有:
1、前提特定,即抗辩权的行使前提为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2、产生条件特定,即抗辩权有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3、对比三种抗辩权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