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连带债务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一、关于连带债务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1、责任不同;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3、成立条件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2)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是: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保证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