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之处

  一、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之处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成立时要满足什么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留置权的主体应是债权人,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留置权,这是由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及作用决定的;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能就没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主张留置权(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往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留置,否则会构成侵权;

  4、须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这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债权人留置依其他合同占有的属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债权人的留置行为便可能构成侵权。

  三、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