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成年出国留学是否需要监护人

  一、未成年出国留学是否需要监护人

  未成年人出国需要监护人。

  1、未成年人出国读书不一定非要父母当监护人,可以由父母授权别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2、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变更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

  4、现有监护人去世或者因被宣告死亡、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小孩改变监护人的方式有哪些

  变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办法:

  1、指定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担任,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