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人们任何差别影响,一律受害;不受地区、国界限制,到处为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长期潜伏,“慢性杀人”,一旦暴发,则往往不可收拾;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地连续不断地影响、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有些污染源虽已拆除,但污染物及其毒害仍长期不能消除,有的甚至于根本不能消除;

  4、复杂性。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且一旦释出,经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又发生代谢、转化、分解、聚集,形成新的污染物,令人防不胜防;

  5、代价高。一方面,污染使受害者付出健康甚至于生命的高昂代价。若危害多人或群体,则代价更高;另一方面,为治理污染也必须付出巨额的资财,有的比起预防费用常高出许多倍,而且常常事倍功半,不易收效。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小编提醒您,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

  小编提醒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