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一、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如下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仲裁庭,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处理好劳动争议;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各当事人,但是延长的审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劳动仲裁适用的范围

  小编提醒您,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有: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