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一、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如下: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民事法律规范;

  2、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身份为被告,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3、在诉讼效果上,民事公益诉讼无法满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而行政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修复没有直接作用力;

  4、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行政公益诉讼要比民事公益诉讼遇到的诉讼阻力大很多。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联系是保护的都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都均具有预防性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小编提醒您,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