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还能二次起诉吗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还能二次起诉吗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什么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能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但考虑到实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解释》又作了灵活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