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要求延后举证

  一、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要求延后举证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案件延期举证,那么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给出足够的理由,证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确实无法搜集到直接证据,必须申请案件延期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法判决形式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判决形式有: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此类判决只适用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要如何去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