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婚姻撤销的不同点在于哪些方面
一、离婚与婚姻撤销的不同点在于哪些方面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
1、对象和目的不同。离婚是以合法的婚姻为对象,可撤销婚姻是被迫结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撤销婚姻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3、请求人不同。离婚的请求权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婚姻是仅限于被胁迫的一方有请求权;
4、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可撤销婚姻只能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什么情况下的婚姻可以被撤销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异同点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异同点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