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境污染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环境污染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如下: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