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
给精神病人做鉴定是侦查的程序之一,所以对精神病人做精神鉴定,不会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精神病鉴定的程序
小编提醒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书,身份证明等;
2、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鉴定报告。
三、精神病鉴定要多久
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鉴定涉及复杂、困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较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完成期限,延长鉴定期限可以一般化。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