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一、多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局汇算清缴后,有纳税义务人多交个人所得税的,会依法退回,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回的情形包括: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包括哪些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动报酬收入;
3、报酬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经营收入;
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财产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规定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规定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
小编提醒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的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处以未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