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在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是什么
一、主债权在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是什么
主债权从债券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义务请求的等,出现这些情况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哪些要求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主债权有效存在,且主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主债权的让与人须有处分债权能力,且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3、让与的主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依主债权性质不得让与或依主合同约定不得让与者除外;
4、主债权让与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主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小编提醒您,债权转让的合同书应写明: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转让的债权的名称、价值;转让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