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抵押财产范围应包括何内容

  一、被抵押财产范围应包括何内容

  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但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