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一、签订寄存合同寄存人的应尽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

  小编提醒您,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

  1、保管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保管物为不动产时,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2、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有可能为原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