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什么人担任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什么人担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界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责任界定: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等;
3、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4、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的法律程序是: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2、法院审理并作出决定。
3、被申请人提出异议。
4、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变更。
5、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6、变更生效后,由新监护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