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的办理有什么流程
一、监护人变更的办理有什么流程
监护人变更的办理有以下流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未成年人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等,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监护人;
3、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二、监护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变更监护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
4、现有监护人去世或者因被宣告死亡、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变更监护人纠纷的审理期限
如果变更监护人适用民事诉讼审限的,一般在六个月内变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个月内变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