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申请外地司法鉴定有效吗?
一、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活动不受地域范围限制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当事人单方申请司法鉴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个送鉴差旅费的问题,这部分费用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从有利于工作和节省成本角度出发,一般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本省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那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是可以选择外省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推行异地司法鉴定,有利于提升鉴定结论公信力
1、推行异地司法鉴定,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通过异地鉴定有效解决了本地司法鉴定名册制度可能带来的诸种弊端。如本地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地的关系网络,控制鉴定结论,变相影响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异地鉴定全面破除了地域壁垒,冲破了人情束缚,在外地甚至全国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遴选鉴定机构,完全阻隔了委托人对鉴定机构的干扰,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为矛盾纠纷的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2、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防范技术同盟。
司法鉴定活动涉及多专业、多学科和多领域,以普通人的认知程度包括法官在内,很难对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作出实质性判断。而一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意见,必然提起对鉴定结论的复检、复核。由于以往的做法是各地法院也普遍成立了本地专家组,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常常受到当事人关于复议结论公正性的质疑。事实上,这种“熟人领域”的复核掺杂着一些“熟人”因素,很难保证对鉴定结论进行客观公正地审查,复核结论的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伴随异地鉴定制度同时进行的异地复制制度,对鉴定结论实行跨行业、跨地域的异地复核。能有效的避免技术同盟现象的发生,促进鉴定结论科学客观。
3、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
目前我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由于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缺失,加上司法鉴定资质上表现得良莠不齐,个别鉴定机构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规定,一些鉴定机构存在超范围鉴定等鉴定乱象,同时这些鉴定机构均为商业化运作模式,鉴定机构为了“拓展业务”,就可能对有关当事各方进行“公关”,从而“暗箱操作”,产生鉴定腐败。异地鉴定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让鉴定机构远离“诱惑”,实现了空间隔离,使鉴定公开透明。
4、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公平竞争,提升司法鉴定水平。
商业化运作的司法鉴定,如果实行本地化、领域化运作,则容易形成固定利益化、技术同盟化等“潜规则”,在导致司法鉴定排外等不公平竞争的同时,容易助长司法鉴定的技术僵化,因为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没有竞争就没有责任心,就容易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同时,丧失职业公信,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终影响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正义。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的全区域技术竞争,司法鉴定机构就不得不在公平的竞争中,为保证鉴定权威,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水平,为审判工作提供越来越多高质量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