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一、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1、计算方法

  工商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以伤残等级为依据,伤残等级按一至十级划分,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按一至十级相区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月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附则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后所说的“本人工资”都适用该标准。

  2、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7

  二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5

  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3

  注:本例与以下实例中的本人工资都不考虑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即都将其视为60%≤本人工资≤300%。

  四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1

  五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8

  六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6

  七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3

  八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0

  九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

  十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

  二、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

  1、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五、六级伤残津贴也以同样的方法,即本人工资乘以法定的比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而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

  2、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是一至四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是五、六级伤残。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如果伤残津贴有所调整,其计算办法就应依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