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税专项扣除都有哪些

  个税专项扣除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子女教育,扣除对象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

  2、继续教育,扣除对象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3、重大疾病医疗,扣除对象为扣除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对象为支付第一笔房屋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5、住房租金,扣除对象为在工作城市中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承担租赁费用的纳税人;

  6、赡养老人,扣除对象为赡养一位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已去世的60岁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一、可以退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上一年度终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的。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以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总之,在新出台的个税政策当中,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