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派出所行政处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各地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就是要维护社会生活当中的治安管理,因此针对一些实施了犯法行为的公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当然可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过派出所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肯定是要有相关处罚程序的。所以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派出所行政处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派出所行政处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