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转让无效,从而带来麻烦和损失。

  二、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时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因如下: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无效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股东向案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无效,但其他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且其他股东也将自己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不但默示同意股权转让,而且自己也成为股权转让人。

  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该有公司其他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提出,而不是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以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有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