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
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为: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