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民法典》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
6、公证遗嘱。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为合法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